贵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前身为贵州亚泰职业学院,创建于2001年,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益性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特色兴校”办学思路,践行“求慧至真、笃行超越”校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信念坚定、知法守法、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社会责任感、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民办职业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三条 学校名称: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英文校名:Guizhou Cit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GZCVC。 第四条 学校设有贵安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贵阳市花溪区鸿源路8号。 第五条 学校由周鸿静、王时芬夫妇出资举办。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贵州、面向全国、对接“一带一路”。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依法调整办学方向和专业设置,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九条 学校以举办大学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中等层次职教育为辅,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发展规模控制在全日制在校生13000人,其中专科生10000人,中专生2500人,留学生500人以内。每年承担各类培训、职业鉴定10000人次以上。 第十条 学校出现需要设立分校、与其他学校合并、迁校、更名以及终止办学等情形时,须按有关规定由举办者提出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程序推举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掌握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签发董事会会议记要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支持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六)负责筹资保障学校经费运行和学校建设发展;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章程、董事会章程和学校制度履职;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保证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统筹学校经费收支,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承担学校亏盈责任; (三)每年按时审定学校的办学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监督和指导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董事会决策、党委政治核心、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要求,坚持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推进非营利民办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领导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8名。董事长及董事经举办者提名推荐,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实际连任。任期内出现董事缺额情况,可增补缺额。董事长、董事人选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学校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发言做好记录,会后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要,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按分工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党 委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事项,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宜集体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要征得学校党委同意。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构建意识形态建设的有效载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塑造校园文化,积极开展师德师风培育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视学校发展情况增加设置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党员大会(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三节 校 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报董事会批准;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聘任成员,共同参议学校重要事务。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监事会由5人组成,任期4年,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 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聘任成员,共同参议学校重要事务。校务委员会是咨询机构,依照其章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建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职称评聘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指导学院(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若须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节 技术委员会(应用技术研究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技术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专业技术技能方面突出的教师组成。技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学校专业技术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 (二)指导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技能比赛,并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三)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对专业技术改革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积极开展专业技术方面的讲座、培训; (五)指导本专业技术领域方面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为本专业技术领域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涵盖所有的教学单位,成员中不担任领导职务教授应不低于1/4。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与计划; (二)审议学校教学资源配置相关事项,包括招生计划、教学经费年度预算、教学设施与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分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 (三)审议与教学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审议教学建设、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的申报;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五)评审、验收各类教学建设、教学改革项目;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指导教学督导组,对教风学风、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考核和质量监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教学指导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九节 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纪检工作要把围绕学校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推进纪检督查工作创新的重要原则,坚持紧跟中央部署与紧密联系实际相结合,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树立围绕教学中心理念,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二)把握新形势反腐倡廉的特点,拓宽廉政教育内容和方式; (三)深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创新廉政风险防范能力; (四)要坚定信念,坚守理想党性心性,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党章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原则,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十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设立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二)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并讨论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重要工作制度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三)教代会代表通过提交议案,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民生等重要议题和规章制度; (四)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其中非领导职务的教职员工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2。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十一节 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类组织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服务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各类组织机构可根据其职能划分设置二级机构,明确其管理与服务层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院级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统称院级党组织)。 院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纳入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工作;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支部)书记、副院长、党总支(支部)委员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支持鼓励提高学历层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加强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培训、进修、职业发展机会;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规范,严守思想政治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提高自身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坚持学术研究有成果,课堂讲授有深度有创新;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规定配备班主任、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公平获得赴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转专业,选修课程;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政府资助和奖励,国家按政策给予的支持、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加大办学投入,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续存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经营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向董事会书面提出,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须先由审批机关立案,于财产清算前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前,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在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者可依法从剩余财产中获得补偿或奖励,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由中英文校名环绕学校标志性建筑。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求慧至真、笃行超越”;校歌为《奔向辉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