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
为引导和⿎励我校毕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发展若千重⼤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等学院毕业⽣就业⼯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资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步引导和⿎励⾼校毕业⽣到基层⼯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贵州省⾼等学院毕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资助资⾦管理办法>》(黔财教〔2020]9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毕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pdf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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