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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团体)组织管理办法
来源:学院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14-04-26  点击率:117616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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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团体)的健康发展,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团体)(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团体))是由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本、专科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我院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我院学生会、班级委员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作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学生社团(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各项校规校纪,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团体)应该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指导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社团(团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院团委是我院学生社团(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由社团联合会社团部直接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社团(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团体)实施定期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学生社团(团体)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八条 学生社团(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挂靠单位负责。没有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团体),统一由院团委直辖的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挂靠单位应设立学生社团(团体)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以上现职人员负责学生社团(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对所挂靠的学生社团(团体)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学生社团(团体)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学生社团(团体)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指导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团体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四)审查学生社团(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指导学生社团(团体)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学生社团(团体)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协助院团委对学生社团(团体)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检查;
(七)监督、检查学生社团(团体)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团体)顾问
1、学生社团(团体)根据活动需要可在学院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社团(团体)顾问。
2、学生社团(团体)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社团(团体)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团体)的活动进行帮助。
3、学生社团(团体)聘请顾问时,必须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三章  学生社团(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 我院在籍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能自觉遵守学院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社团(团体)。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2、有与学科或专业相关的学院内机关、院系所研究机构等作为挂靠单位,并得到其同意;
3、有指导老师并得到其同意;
4、有发起人和筹备负责人负责具体的筹备工作;
5、有学生社团(团体)章程草案;
6、学生社团(团体)全称应冠以“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协会(社)”字样。
7、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团体):
1、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团体)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团体);
2、“同乡会”、“同民族会”等类学生社团(团体);
3、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参加学生社团(团体)的人数没有超过20人的。
6、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我院校纪校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团体),由发起人将相关文件报送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向院团委申请筹备。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团体)发起人负责填写《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团体)成立登记表》,并向院团委提供以下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学生社团(团体)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3、学生社团(团体)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4、学生社团(团体)的章程草案;
5、院团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团体)的名称;
2、学生社团(团体)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院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经院团委初步审查同意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团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两周内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学,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院团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
第十九条 院团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学生社团(团体)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团体)给予正式登记,发给《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团体)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团体)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学生社团(团体)申请报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3日之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体)组织机构因故不能继续运作的,可申请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团体)申请注销,经挂靠单位报院团委审查同意,由院团委注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院团委直接予以注销:
1、会员长期不足20人的;
2、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
3、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4、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管理的;
5、出现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团体)注销后,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的学生社团(团体)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团体)注销登记后,如存在债务,由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产,由挂靠单位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社团(团体)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和学生社团(团体)成员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章 学生社团(团体)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承认某一学生社团(团体)的章程,愿意参加某一学生社团(团体)的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某学生社团(团体),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社团(团体)。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团体)的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团体)的成员的权利是:
(一)了解所在学生社团(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学生社团(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在学生社团(团体)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照章程担任学生社团(团体)职务的权利;
(五)对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挂靠单位、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检举的权利;
(六)对所在学生社团(团体)的建设发展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体)的成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学生社团(团体)章程及内部制度
(二)接受学生社团(团体)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三)执行学生社团(团体)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四)参加学生社团(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团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体)成员大会由该学生社团(团体)全体成员组成,是该学生社团(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社团(团体)成员大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社团(团体)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团体)财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包括社(会)长、副书记、副社(会)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的条件
1、必须从本学生社团(团体)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2、成为本学生社团(团体)会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学生社团(团体)活动(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团体)除外)。
3、学生社团(团体)主要负责人必须由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4、担任会长的学生必须征得年级辅导员的同意,并在院系党委(总支)登记备案;
5、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必须参加社团部举办的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并填写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档案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团体)的负责人;
3、前一学年内必修课及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4、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的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估排名均在本班后三分之一;
5、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的;
6、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是:
1、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3、遵守本学生社团(团体)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团体)的权益;
4、维护学生社团(团体)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成员的人身安全;
5、对本学生社团(团体)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6、对本学生社团(团体)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六章  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

第三十九条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作为全院学生社团(团体)的自我服务组织。
1、 协助院团委对学生社团(团体)进行登记
2、 协助院团委对学生社团(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必要帮助
3、 组织全院性学生社团(团体)活动
4、 协助院团委对学生社团(团体)进行评估表彰
5、 对外代表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全体学生社团(团体)。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书记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和副书记必须有半年以上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的经历,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体)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社团(团体)代表和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主席团构成。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根据主席的提议、并得到学生社团(团体)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承担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日常工作。工作机构的人员面向全院公开招聘。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设秘书长一人,由院团委选派专职教师担任,代表院团委指导学生社团(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学生社团(团体)日常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团体)在日常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2、按相关规定进行学期注册和报送年检工作报告。年检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须经挂靠单位初审后,送院团委接受备案。
3、副社(会)长以上负责人选的变更,由挂靠单位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报院团委批准。
4、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社团(团体)内部财务工作,并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监督。
5、建立学生社团(团体)干部值班制度,各学生社团(团体)组织要安排干部带头值班,做好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 办公场所/活动场所卫生管理。各学生社团(团体)组织要建立本组织的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社团部要定期检查各学生社团(团体)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卫生(每月二次),院团委要派专人不定期监督抽查学生社团(团体)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的卫生情况。对不合格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定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学生社团(团体)办公设备和活动器材属学院固定资产,各学生社团(团体)组织要安排落实办公室专人管理,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社团部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和损坏情况,院团委要派专人监督使用情况。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损坏或遗失,由使用学生社团(团体)负责照价赔偿。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根据情况严重,给予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通讯信息管理。各学生社团(团体)办公室要布置通讯角,方便联系。各学生社团(团体)干部和成员要保持电话畅通。便于学生工作和活动开展联系。各学生社团(团体)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要提交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社团部和院团委组织部。
第四十八条 安全管理。学生团体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实行学生团体(会长、副书记)——团委分管负责老师——团委责任制。
1、学生团体办公室和活动场所严禁私自接电源电器,学生团体组织离开办公室或活动场所,最后离开人员必须关闭所有电源电器和门窗,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和防止办公物资设备被盗事故的发生。
2、严禁学生干部以学生团体的名义组织聚餐和饮酒。
3、严禁学生干部进入酒吧等夜场酗酒。
4、学生干部私人聚会,要有节制,严禁酗酒。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团体)经费及管理
1、学生社团(团体)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各成员缴纳的会费、挂靠单位支持的活动经费和学生社团(团体)通过合法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社会赞助。
2、学院拨付的学生社团(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有特色、有影响的学生社团(团体)活动。
3、学生社团(团体)的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统一管理,挂靠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学生社团(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团体)的财产。
5、院团委委托学生社团(团体)联合会管理挂靠在院团委的学生社团(团体)经费。
6、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经费使用情况向全体社员作详细说明,主动接受学生社团(团体)成员监督。
7、学生社团(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挂靠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8、学生社团(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挂靠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学生社团(团体)成员公开。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须由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刻制的公章均为椭圆形状。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
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社团(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团体)对外合作与交流
1、学生社团(团体)应邀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校外组织,必须得到挂靠单位的同意和院团委批准。
2、学生社团(团体)接受校外捐赠,挂靠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并申报校外捐赠的来源、用途及校外捐赠者的政治态度。
3、学生社团(团体)与校外组织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必须向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申报合作研究的题目、研究计划、校外合作研究者的政治背景、成果形式及用途等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4、学生社团(团体)成员以学生社团(团体)代表名义出访,必须首先向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申报出访目的、出访国家、接待单位的背景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5、学生社团(团体)参加国际性会议,必须首先向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的政治背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6、接待校外组织和个人访问必须经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的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体)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团体)举办院内活动,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生社团(团体)举办跨院活动,经院团委初步审查后,必须报贵州省有关部门审批。(活动审批程序:学生社团(团体)交策划方案——挂靠单位和院团委审批意见——确定活动开展——材料报相关部门——活动准备工作——活动开展——活动总结)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团体)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活动,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团体)在举办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或“大学生”二字。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团体)开办网站和BBS系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网络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团体)、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团体)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团体)负责人、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团体)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团体)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举办活动时未经学院和学院相关单位同意,不得使用其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我院学生按照学院规定登记注册成立学生社团(团体),其负责人和成员违反上述规定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生团体干部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次违反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1、学生社团(团体)举办活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2、学生社团(团体)举办的活动,其内容违反学生社团(团体)自身章程的;
3、学生社团(团体)举办的活动,其内容、或形式、或参加人员不符合学院有关规定或审批意见的;
4、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其参加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行或行为的;
5、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学生社团(团体)活动的;
6、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
7、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以团体名义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含其在华办事处)举办的活动的;
8、未经主管部门和指导老师同意,以团体名义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的;
9、学生社团(团体)和合作单位在院内的活动对校园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10、以学生社团(团体)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11、违反财经纪律,侵吞学生社团(团体)公共财产和物品,在限期内拒不归还的;
12、学生团体办公室和活动场所严禁私自接电源电器,学生团体组织离开办公室或活动场所,最后离开人员必须关闭所有电源电器和门窗。(未关闭电源电器和门窗,负责人作通报批评处理,情况严重的,学生团体负责人作留任查看或撤销学生团体现任负责人职务(会长、副书记),按院团委相关规定和学院处罚规定,给予团委分管老师相应处罚。
13、严禁学生干部以学生团体的名义组织聚餐和饮酒。(若有,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14、严禁学生干部进入酒吧等夜场酗酒。(若有,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15、学生干部私人聚会,要有节制,严禁酗酒。(若有,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16、其它违反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体)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由挂靠单位和院团委共同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必要时,直接由学生违纪处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社团(团体)。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三月七日制定实施,二0一0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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