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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市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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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面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8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中职在籍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领导全院资助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以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五条 为了体现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就学特别困难学生的照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优先给予资助:
(一)是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
(二)是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是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四)是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五)是残疾学生;
(六)是少数民族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八条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复印件;城市学生还需提交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细则第五条所指的特别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负责审核评定工作,学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学生提交申请结束后,由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任组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同学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初审,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初审后的拟受助学生名单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核后,学院将受助学生名单、举报电话在学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加强档案管理,执行中职卡发放制度。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卡,直接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中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切实认真负责,每个月如实填写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登记表。在每月2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统计表、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学院要严格执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的中职资助卡制度,为每位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有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网店柜台激活使用。

第五章  加强宣传

第十三条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相关内容写入招生简章,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时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十五条 组织全体师生进行资助政策体系宣传教育,及时使师生知晓有关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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