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有突出成就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科研人员,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思想好,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和科研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参照《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贵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是指由贵州省教育厅按程序组织评选的,在我省高校教学科研一线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以教学科研实际表现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校一线教学科研择优遴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高校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人选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敬业奉献精神,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作为学术带头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已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第七条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地、厅级(含地、厅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近5年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论文15篇以上(含15篇,每篇论文在4千字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含5篇)。第一作者著作、教材每4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单本(套)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2篇。折抵论文总数不能超过6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其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可折抵1篇论文,折抵论文总计不超过5篇,每项成果只能折抵一次。文学作品、统计报表等非学术成果不参加折抵。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可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二等奖的成果,可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的成果可以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折抵核心期刊论文总计不超过2篇。科研成果被有关部门或企业等采用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充分的相关证明),可等同于获省部级一等奖。
艺术、体育类教师的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报者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8周岁。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40人以内。
第十条 评选推荐采取本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本人自愿申报,所在院、系、部等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确定的推荐人选填写《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评审书》一式三份和相关支撑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本学科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办法一式一份。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政治审查和学术审查,并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上报。申报以学校为单位集中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名单,经省教育厅党组审定后公布确认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一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一届。管理期限满后,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在管理期中退休的,不再纳入管理培养范围。管理期满的人员,符合条件者可重新参与下一届评选;连续三届被评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的人员,授予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资深学术带头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要扎实工作,认真搞好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培养高素质人才。要开拓创新,瞄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研究,多出高水平成果,起到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按照申报时撰写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动本学科发展。要做好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
第十三条 对于入选的学术带头人,采取省校结合、立足学校的方式给予培养和支持。省教育厅将对入选的学术带头人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培养单位(即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的培养支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入选的学术带头人提供包括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开设相关的专业课程、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等机会并给予较先进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必要的经费支持,主动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解除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定期检查对学术带头人的培养支持情况及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情况,于每年填报《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培养支持工作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送省教育厅职能处室备案,一份留存学校社科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当选的学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中止培养和支持并取消资格处理: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欺诈等不道德行为;
③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工作;
④年度考核不合格;
⑤已调离省内高校。
其中存在如上①②③款所列情形者,不能参与下一届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自公布确认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有突出成就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科研人员,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思想好,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和科研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参照《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贵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是指由贵州省教育厅按程序组织评选的,在我省高校教学科研一线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以教学科研实际表现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校一线教学科研择优遴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高校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人选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敬业奉献精神,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作为学术带头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已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第七条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地、厅级(含地、厅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近5年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论文15篇以上(含15篇,每篇论文在4千字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含5篇)。第一作者著作、教材每4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单本(套)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2篇。折抵论文总数不能超过6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其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可折抵1篇论文,折抵论文总计不超过5篇,每项成果只能折抵一次。文学作品、统计报表等非学术成果不参加折抵。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可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二等奖的成果,可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的成果可以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折抵核心期刊论文总计不超过2篇。科研成果被有关部门或企业等采用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充分的相关证明),可等同于获省部级一等奖。
艺术、体育类教师的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报者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8周岁。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40人以内。
第十条 评选推荐采取本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本人自愿申报,所在院、系、部等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确定的推荐人选填写《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评审书》一式三份和相关支撑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本学科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办法一式一份。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政治审查和学术审查,并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上报。申报以学校为单位集中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名单,经省教育厅党组审定后公布确认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一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一届。管理期限满后,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在管理期中退休的,不再纳入管理培养范围。管理期满的人员,符合条件者可重新参与下一届评选;连续三届被评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的人员,授予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资深学术带头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要扎实工作,认真搞好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培养高素质人才。要开拓创新,瞄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研究,多出高水平成果,起到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按照申报时撰写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动本学科发展。要做好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
第十三条 对于入选的学术带头人,采取省校结合、立足学校的方式给予培养和支持。省教育厅将对入选的学术带头人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培养单位(即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的培养支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入选的学术带头人提供包括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开设相关的专业课程、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等机会并给予较先进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必要的经费支持,主动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解除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定期检查对学术带头人的培养支持情况及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情况,于每年填报《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培养支持工作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送省教育厅职能处室备案,一份留存学校社科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当选的学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中止培养和支持并取消资格处理: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欺诈等不道德行为;
③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工作;
④年度考核不合格;
⑤已调离省内高校。
其中存在如上①②③款所列情形者,不能参与下一届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自公布确认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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